國人自國外免稅菸酒攜回,不可於國內進行販售。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按按菸酒稅法第5條規定,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可免徵菸酒稅。旅客依規定攜帶進口菸酒免徵菸酒稅,以進口後不得作營業使用為許可條件。倘旅客有違反規定情事發生,將致使原進口許可無效,該菸酒品即成為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之私菸酒,依同法第47條規定以私菸酒論處。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如自國外隨身攜帶限量免稅菸酒品,應僅供自用,不得作營業用途使用,以免經查獲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