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耐用年限機器設備嚴重損壞提前廢棄可核實認定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東區李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如因損壞程度嚴重,無法維修,雖然機器還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但仍需提前廢棄,其損失該如何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機器設備因損壞程度嚴重,已無維修之價值,而需提前廢棄者,該機器如尚未達規定耐用年限,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者,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餘營利事業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並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報廢損失,但有廢料出售之收入者,應將出售之售價作為收益。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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