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2個月及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杜小姐問:父親過世後,因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可否請求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遺產稅,因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現金繳稅時,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例如遺產稅原始限繳日期為98年7月10日,納稅義務人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限繳日期即可展延至98年9月10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故最多可分3年繳納,惟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例如遺產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後之限繳日期為98年9月10日,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為2個月,則第1期分期限繳日期為98年11月10日,第2期分期限繳日期為99年1月10日,以此類推,第18期分期限繳日期為101年9月10日,惟應自98年9月11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加計分期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如於98年11月1日繳納第1期分期稅款,則自98年9月11日起至98年11月1日止計算分期利息一併徵收。
  
遺產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分期繳納後,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要如期繳納,否則,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加計分期利息後,發單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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