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登記而營業之營業人,經通知限期補辦者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而近期本分局正進行稅籍清查,就轄區內未依規定事先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發函輔導前來辦理設立。
該分局說,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說明,因常有營業人於接獲國稅局輔導函時未依限前來補辦登記,而受到處罰,故該分局特此呼籲,未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於接獲國稅局輔導函時,只要依限補辦者是不罰的哦!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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