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查獲前再遷入如何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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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因此,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戶籍而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嗣後自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於30日內補行申請,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以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