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辦理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滯銷存貨退稅對象,以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原已繳納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限,自修正菸酒稅法第八條施行之日(98年6月1日)起一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惟申請退稅之滯銷存貨,以施行日前一日銷售已稅蒸餾酒之營業人帳載存貨數量為限,且申請退稅金額,以申請退稅之滯銷存貨乘以其原繳納菸酒稅額超過新制每公升每度課徵新臺幣二點五元應納稅額之差額為限,相關申請書表請洽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索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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