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農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須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贈與農地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查獲受贈人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經通知其限期恢復農業使用,逾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予補稅。
且土地贈與係按公告現值計課贈與稅,故該列管農地遭法院拍賣價格即使低於公告現值,或者該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均不影響贈與價值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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