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農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須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9/07/31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贈與農地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查獲受贈人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經通知其限期恢復農業使用,逾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予補稅。且土地贈與係按公告現值計課贈與稅,故該列管農地遭法院拍賣價格即使低於公告現值,或者該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均不影響贈與價值之計算。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股郭股長聯絡電話:07-6260123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