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銷售貨物與客戶並開立二聯式發票,如該客戶同樣是營業人身分者,那麼公司開立發票行為涉有違法情事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卻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所進一步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早已明文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期建立進銷貨資料之管理與運用,防止銷貨商壓低價格開立發票與進貨商匿報進貨逃漏稅,促進公平賦稅。因此,只要買受人是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課徵之營業人身分者,銷售人均應依法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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