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要有真憑實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不能僅憑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所蒐集的公開資訊,自行推測逃漏稅情事,必須要有真憑實據,因為稽徵機關該局不能在未掌握具體違章線索情況下,冒然進行查核逃漏。
   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隨意啟動調查,干擾民眾正常商業及經濟運作,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特別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下列事項:
   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2.被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 名及營業地址。
   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
    依該作業要點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凡民眾檢舉逃漏稅,而未提供具體證據時,該局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即予免議存查。
    民眾提供違章事證一直是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之一,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情事者,基於租稅公平歡迎踴躍提出檢舉,只要檢舉資料具備前述三點項內容,該局有信心將逃漏稅的來龍去脈查得一清二楚,並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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