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核准分期繳納期數延長,紓解繳納稅款壓力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3項規定,遺產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因此,分期繳納期數由原來的12期延長為18期,納稅義務人將有較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紓解繳納稅款壓力。
該局又表示,依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9045113號函釋規定,業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餘額1次發單通知繳納,且應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局特別呼籲,申請分期繳納核准後,應按期繳納,以免稅捐稽徵機關停止其延繳之權利,並就所餘未繳稅款一次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