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在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額。因此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贈與人,請依法如期申報,以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被處以罰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