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局表示,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均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