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資將戶籍遷出重購的自宅用地會被追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符合下列3要件者可免追繳已納之土地增值稅:1.「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2.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3.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但是重購之土地如非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而係因投資置產將戶籍遷出新購地,縱使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