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請記得到稅務局辦理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拆除註銷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又無法提供拆除執照或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之建物登記資料可資證明者,依規定經現場實地勘查房屋拆除屬實,係自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該分局發現有許多民眾於房屋拆除後,疏於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手續,直到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亦未能提出相關拆除證明,致多繳了房屋稅,影響權益甚大。因此該分局特別提醒您,為維護自身權益,請不要忘了在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