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贈與取得土地,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繼承或贈與變更所有權後,即使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