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之處理原則及層數之認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9/07/31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平房屋宇前簷突出於騎樓走廊地者,仍依規定免徵地價稅。(二)在騎樓走廊上有一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二分之一;有二層建物者,減徵三分之一;有三層建物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四層以上建物者,減徵五分之一。騎樓走廊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其未記載於所有權之增建樓層部分,如能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者,應合併計入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