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產權歸屬,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人在辦妥遺產稅申報前,雖然因此不能向地政單位辦理土地分割繼承,但可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房屋之產權歸屬,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繼承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房屋,因遺產稅相關事宜尚未申辦完竣,致無法取具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如其於申請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期限內(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依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准自申請當期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過,如遺產稅已繳清或業經核定免稅而繼承人遲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繼承人未依原分割協議書申辦分割繼承登記者,稅務局除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改按ㄧ般用地稅率課徵外並追補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