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不擬使用, 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將兩面車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辦車輛報廢登記。
該局說明,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由於車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一旦查獲有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環保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除可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