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關閉致攤位無法營業使用,房屋稅可否申請減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因商場經營不善而停止營業,致其所有之市場攤位只能空置而無法使用,詢問房屋稅是否可申請減免?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八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稅。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私有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如火災、水災、地震等),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再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如為非住家用者(包括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補習班、醫院、診所…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為住宅、集合住宅等,則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商場關閉造成攤位無法使用,與上開減免規定不符,並無減免房屋稅之適用。惟該攤位若是空置不使用,可申請 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