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此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