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換盈虧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營利事業將商品銷售至國外,或是向國外購進商品已是時勢所趨!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之兌換?率發生變動,將發生已實現或未實現之兌換損益,惟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以已實現者為限,若僅因?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可列報兌換損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96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850餘萬元,因?率已有變動,甲公司依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兌換虧損1,200餘萬元入帳,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尚未支付貨款,兌換虧損屬未實現,故國稅局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3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或移動平均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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