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售庫存贈品仍應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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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詢問出售贈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第1條規定,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隨貨附送之贈品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應注意,如非隨貨附送而係將贈品單獨出售而取得價款,則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出售庫存贈品,而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時,除須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又一年內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將遭停止營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