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報地價稅 利息只算到補報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之案件,在未經檢舉、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申請並經核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其依法加計利息之截止日期,計算至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申報之日截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其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截止日,依規定計算至補繳之日止。惟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改課地價稅,而係逾期後自行申請改課者須由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始能發單徵收,於依規定計算所應加計之利息時,因其補繳日期尚無法確定,為免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新頒函釋規定,補繳稅額所應加計之利息計至自行申請改課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