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未償之購地貸款債務高於該土地之價額具有確實證明者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600萬元購買公告現值400萬元之土地,迄死亡時仍未償還,未償還之銀行貸款可否全數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如曾向金融機構貸款,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其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列入遺產總額,其依法計算之土地價值低於該項借款,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不能因此而不准其扣除全額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