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文化作品徵選入選所得之獎金或給與應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參加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舉辦的文化作品徵選或競賽活動,入選作品除由主辦單位公開展示外,也領到一筆獎金,該筆獎金所得是否需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內屬免稅所得,另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則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參加文化作品徵選或競賽活動,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其所得類別區別如下: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內屬免稅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取得之獎金不論屬稿費收入或競賽之獎金,應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惟屬稿費收入者,可於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