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經乾燥處理香菇之課稅問題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者,係指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國稅局指出某營利事業銷售經乾燥處理、烘焙加工、脫水、機械包裝、拆開免煮即可食用等加工處理之香菇,已屬經加工之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而該營利事業卻以免稅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銷售額時,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經該局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該營利事業不服,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均遭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經乾燥處理之應稅香菇,未據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記載為應稅,致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之基礎顯有隱匿,違反誠實申報之義務。而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義務,營利事業由受僱之會計人員擔任記帳、報稅義務,其會計人員有無誠實記帳及有無依法繳納營業稅,自應善盡注意及監督義務,如未盡注意及監督之責,致有申報錯誤之情事,縱非故意,亦有過失,自應受罰。營利事業不得以開立統一發票錯誤及誤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之行為係委託記帳業者所為,而得以免責。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鄭素珠,電話:04-23051111轉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