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供出租土地,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將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再是自次年(期)起才改課。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土地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之要件,所以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於不符自用住宅規定要件之原因、事實消滅後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補徵短漏課之應納稅款,嗣後如果戶籍再行遷入或未出租供他人使用,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