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註銷牌照後行駛公共道路,將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故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逕行註銷牌照已喪失免徵稅費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仍應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計程車業主,一定要按時檢驗車輛,以免逾期被註銷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時,連補帶罰,得不償失。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服務電話(05)2224371轉分機101、110~113,將有專人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