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編定之道路用地,出售時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編定之道路用地出售,則不適用此項免稅規定。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常有民眾表示疑問,為何其住宅外供大眾通行的巷道土地,明明已免徵地價稅多年,但在出售或贈與等所有權移轉時,為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空地者,如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可以全免。而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只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才免徵土地增值稅。前述二者規定並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表示,既成道路如果非屬都市計畫法內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時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民眾常認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一、須為依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二、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以上三要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並非免徵地價稅之巷道土地都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不要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