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因限制出境逾5年而解除者,其欠稅不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地方稅務局接獲○君電話詢問,至98年6月止限制出境期間已超過5年,但有新增欠稅60餘萬元,是否符合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

 該局說明,依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出境已逾5年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因部分案件之限制出境註銷列管,致尚在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合計未達限制出金額標準者,應予解除出境限制,並免再與其他未受限制出境之欠稅合併計算。故已於98年6月依規定解除○君出境之限制,但該局仍提醒○君仍應儘速繳納欠稅,不因解除出境限制而停止執行所欠繳之欠稅,該局仍將繼續清查所得、財產狀況資料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