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遷出再遷回要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為了您的權益,有該情形之民眾記得於9月22日前遷回並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