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買賣房地產的所有權人要特別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在8月31日前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誰應該要繳當年地價稅?可不可以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
  
  該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其徵收所屬期間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買賣土地,如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當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或分攤方式,係屬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而更改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熱誠、貼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