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仍使用公共道路,除將遭到補稅外,還會被處以重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用小客車5年以上,每年要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要檢驗2次。汽車如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註銷其牌照。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追補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使用牌照稅外,還須處高達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假若您有一輛3,000cc的自用小客車,未依限參加定期檢驗,於94年7月1日經監理單位註銷牌照,嗣於98年6月30日使用道路被查獲,除將補徵94年7月1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之使用牌照稅計60,840元外,另須處以該稅額兩倍的罰鍰,計121,680元,處罰不輕,不可不慎。
  
  據統計,臺中市之車輛於96年上半年,因牌照經監理機關註銷,又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處罰鍰者,多達上仟件。該局呼籲民眾,應留意車輛是否依限辦理檢驗,有無被註銷牌照等情形,以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