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次數,則不受限制。該局提醒民眾注意,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是否享用此一節稅措施應審慎考慮。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