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如期繳納代徵娛樂稅有1%獎勵金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自動報繳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額,享受1%獎勵金。
例如,娛樂稅代徵人自動報繳8月份應納娛樂稅10,000元,限繳期限為8月10日,如於8月10日前繳納,可以扣領100元的獎勵金,即僅需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9,900元,11日以後繳納則不得扣領獎勵金。
但若繳納期限8月10日為星期六或例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娛樂稅代徵人仍可享有扣領獎勵金的規定。
地方稅務局籲請娛樂業者,每月自動報繳代徵娛樂稅款,請於限繳期限內繳納可有1%獎勵金,逾期繳納就失去扣領獎勵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