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房屋移轉發生糾紛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時,別忘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但因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提起訴訟者,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而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應申報契稅之情形,如未依規定於期限申報者,除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該局呼籲房屋有上述經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情形者,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儘速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受罰。如有契稅疑問洽詢電話:(03)9325101~6轉122或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轉106或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