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醫療院所快檢視自費(非健保)收入有無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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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籲請醫療院所快檢視自費(非健保)收入有無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併計執行業務者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核課綜合所得稅,次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近來民眾為健康或美麗等因素愈來愈重視體態,該分局轄內某中醫診所即針對肥胖等問題調配瘦身中藥診治,惟其取自病患自費之收入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涉及漏稅違章遭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分局呼籲,對於屬自費(非健保)收入有未合併申報繳稅之醫療院所,在國稅局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得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惟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