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違反填報扣(免)繳憑單義務,其違章裁罰上限己由2萬2仟5百元修正為2萬元。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扣繳義務人違反填報扣(免)繳憑單義務,其違章裁罰上限己由2萬2仟5百元修正為2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修訂條文業經於98年5月27日總統令公布生效,依修正後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辦理扣繳,且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被裁處罰鍰。 該分局並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以前年度給付各類所得,尚未填發扣(免)繳憑單者,請儘速自動向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補報,可減輕罰則。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