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開立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開立憑證?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2月5日台財稅第0900450957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按進貨或銷售折讓處理,惟如獎勵金大於該筆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收取之銷售額者,自該函發布日起,該筆獎勵金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帳務處理方式,可列為成本減項或是收入加項兩種,但不論採那種方式申報,都應反映實際交易情況、經營結果。 為落實「以輔導代替查核」的愛心辦稅理念,該分局呼籲轄區內銷售手機商號先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上開函釋規定申報,涉及短漏報銷售額等情形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業人都可以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志成 (04)25291040轉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