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實捐款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遭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以不實捐款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遭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以不實捐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450,000元,經該分局剔除,核定補稅159,000元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159,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3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及同法第17條第1項「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納稅義務人以不實之收據虛列捐贈扣除額,則其綜合所得淨額即相對減少,此情形已構成漏報所得額,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所謂之漏報或短報情形。 該分局籲請納稅人儘速自行檢視是否涉有上述逃漏之情事,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