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放之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元長鄉陳太太來電詢問:我兒子在元長工業區一家化學工廠工作,六月初在清理化學油槽時,不慎吸入毒性化學物質而昏倒不省人事,經送醫治療,嗣後檢據申請補助,經縣政府查證後發給的職業災害慰助金,請問該慰助金應否列入所得課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答覆如下:近年來發生勞工職業災害的事例常有所聞,為使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的勞工,獲得慰助,紓緩其災後身心上的困頓,各級政府多有制定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補助制度,而該等慰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