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營利事業自98年度起暫繳申報有重大變革!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今(98)年5月27日經 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有關營利事業暫繳申報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修訂第6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營利事業自辦理98年度暫繳申報起(申報期間98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繳納者,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二、修訂第69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度起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另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67條第1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該局提醒,暫繳申報自今(98)年度起有重大變革,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營利事業若有未符合上開免辦暫繳申報規定者,仍請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