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有期限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但是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於喪失自身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而欲申請復查時,按照核定通知書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之期限辦理:
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二、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但如以郵寄申請方式申請復查者,其收受復查日期之認定,係以發寄郵戳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