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的因素,想與友人的土地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就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