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民眾注意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受颱風災害達到減免標準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提出,或以電話、傳真方式向本局(3622021)或本局民雄分局(2067403)先行報備,再補填申請單及相關損失資料,如因交通不便或中斷可先向各鄉、鎮、市公所報備,以維護自身權益。
災害損失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地方稅稅目,分述如次: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1.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自動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2.如未能即時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手續者,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3.受理申請期間,由原來1個月,放寬延長至99年1月31日止。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分局(處)或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五、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本局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本局提醒:民眾對災害損失地方稅相關稅捐減免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本局竭誠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