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有附設卡拉OK設備旅宿業者應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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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飯店、旅宿業、民宿業者提供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曲歌唱或有設置閉路電視、錄放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者不收取費用而以其他消費品替代者,無論收取費用或以消費品替代者,均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拱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籲請經營上述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應立即向稅務局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繳漏稅額外,還要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您如有代徵娛樂稅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