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除在證券市場公開買賣者,由證券經紀商負責代徵證券交易稅外,其他一般私人間買賣股票,則以股票受讓人(買受人)為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買受人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代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人如有短、漏徵證券交易稅情形,一經查獲,除追補稅額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呼籲代徵人應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說明,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查詢出售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按證券交易稅條例所指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股票若未經簽證者,尚難認為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買賣該種未經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39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沈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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