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有民眾詢問其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地價稅如何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稅率按千分之六課徵;若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則稅率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在保留期間作農業使用者,則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但如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公共設施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農業使用及未作任使用並興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土地所有權人請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