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者自何時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有民眾表示其農業用地,已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應自何時改課地價?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已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