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車輛移轉未辦異動登記,如經查獲違規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轉讓出售車輛時,一定要即時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移轉後仍由原車主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因違規遭受處罰情事。
稅務局指出:一般車主對車輛的轉讓出售等移轉,常因不了解過戶手續,以為新舊車主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或買賣契約書後,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轉讓出售乃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因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為原車主,稅捐稽徵機關自仍依監理機關車籍檔登記之車主為使用牌照稅之課徵對象,且日後該車輛如有發生違規情事,仍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該局特籲請車主如有轉讓出售車輛,請務必記得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多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損及自身權益。該局並提醒民眾如車輛已轉讓出售,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行蹤不明致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催辦過戶。若原車主已寄發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辦過戶,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時,原車主可檢附存證信函或報紙及買賣契約書、讓渡書、印章等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並繳清註銷前積欠之牌照稅及罰鍰,嗣後稅捐稽徵機關即不會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且該車輛如有發生違規亦不會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